投资政策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9〕42号)

1.放宽准入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支持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昆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昆明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昆明市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对境外投资者以自建产权用房或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3.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符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落实好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公安消防便利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对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5.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小区按照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6.扶持康养小镇和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康养小镇、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大力建设集健康、旅游、养生、养老于一体的综合体项目,将昆明打造成为集生态观光、长寿养生、休闲度假、民俗体验、康体疗养、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养老养生热点旅游目的地。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护理服务团队、配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的,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老年地产项目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提升老年宜居环境。

7.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转变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依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认真做好省级有关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建立的补贴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根据年度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需要,统筹合理确定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数额。根据养老服务的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市级每年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当年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4号)的规定,以上补助资金由省级承担50%,其余由市、县(市)区承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且入住老人满6个月以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分级承担。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分级承担。


昆明信息港承建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访问本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312017000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滇B2-2009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