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流转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 跨区域流转存量产业项目分为政策性流转项目、企业自主流转项目、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4类,并对不同类别的流转项目税收收入比例进行约定。
“跨区域”指昆明市域内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范围,“迁出地与迁入地”均指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之间。《办法》主要是为高效服务、规范存量产业项目跨区域有序流转,促进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适用于不符合县(市)区功能定位或开发(度假)区、产业园区产业定位而搬迁流转,以及企业根据市场因素自主搬迁流转的市域内存量产业项目。
《办法》明确,无论是哪一类流转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均要对企业需求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对不符合辖区产业定位且主动搬迁流转的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从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办法》明确,鼓励企业在有序流转中兼并重组同类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强强联合、产业链重组,提高产业链集聚度。加快工业领域“腾笼换鸟”,推进落后产能退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推进昆明市主城区、其余县(市)区的城镇居民区周边不宜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序搬迁入园。
《办法》明确,对不符合功能定位或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享受市级优惠扶持政策。对项目流转性质存在争议的,迁出地或迁入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统筹跨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判定。目前,《办法》已正式施行。
分类实施项目流转
●政策性流转项目
根据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异地搬迁并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5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3∶7分享,5年后按2∶8分享,10年后迁出地不再分享。
●企业自主流转项目
企业自主决定异地搬迁且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流转后10年内的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2∶8分享,10年后迁出地不再分享。
●注册地不变更流转项目
企业自主决定搬迁生产运营地但不变更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的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根据企业需求分别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流转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4∶6分享。
●仅搬迁总部或变更注册地流转项目
企业自主决定总部搬迁至异地或者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变更至异地,但不搬迁生产运营地的项目,迁出地和迁入地根据企业需求分别做好要素资源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流转项目税收收入(县级留成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指标由迁出地和迁入地按6∶4分享。
另注:4类流转项目分享比例和期限可由迁出地与迁入地协商调整。首席记者廖兴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