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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 推动集约高效利用产业用地

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文件细化了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加强规划引导、保障土地供应等方面内容,促进昆明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保障实体经济空间、高效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和优化产业要素配置。

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当前,我市城镇化率已在80%以上,但一方面,近年来工业增速明显放缓,亟须大力保障实体经济空间促进再工业化,鼓励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升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在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国土空间管控集约精细化、滇池流域生态治理背景下,迫切需要实现滇池流域内工业、产业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指导意见》不仅能为昆明市主城工业园区内和工业园区外城区中,遗存的旧厂区、低效工业用地提供“工改创新产业”的渠道,以便应对“工改商、工改居”造成商业库存多、实体经济疲软和产业空心化等问题,还能提高产业配套功能比例,提升空间利用效率,实现产城融合;促进各产业园区发展创新型产业,向高阶段演化;满足高阶段的创新型产业发展的环境需求。

在范围上,《指导意见》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和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

具体来看,创新型产业用地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等无污染生产性服务业及有关配套服务项目的工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小型商业、集体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作为配套服务功能的用房。

根据《指导意见》,在引进创新型产业项目时,应结合昆明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合理分布。应聚焦于现状存量工业用地的更新利用,鼓励盘活存量,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各类专项规划或有关研究,针对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适用区域、准入标准、管控要求和管控措施。除现状存量工业用地更新利用外,五华区、高新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布局于产业园区内。

在其他指标上,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此外,产业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30%。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0.8个停车位的标准执行。

土地价格采用“最优惠”方式确定

《指导意见》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探索“标准地”的方式供应创新型产业用地,对拟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前期评估工作。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5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10年—50年,租赁和出让期限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在价格上,布局创新型产业用地主要目的是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保障实体经济空间、高效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和优化产业要素配置,而不是从土地出让金上获得收益,因此土地价格在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用房与配套用房比例,采用“最优惠”的方式确定,同时考虑到各区、开发区的不同城市地段情况不一样,土地价格不应一刀切,因此只确定出让起价,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土地价格。

具体来看,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70%工业和30%商服用地的基准地价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已供应土地调整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用途调整后的土地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如评估结果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政策,按工业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指导意见》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按照产业准入条件通过达产考核的项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总地上建筑面积的50%分割转让,分割单元须按幢、按层确定。产业用房在市场上进行二次转让的,转让方应对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进行分成。具体为: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记者张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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