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1.明确上市公司三年倍增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以滇中地区和省属国有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经过3年努力,到2021年,全省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达到70个以上,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新增上市公司14个以上;昆明市新增10个以上;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分别新增2个以上;昭通市、保山市、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分别新增1个以上。推进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加快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建运营,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品质优良、竞争力强的资本市场“云南板块”。(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

2.精准确定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围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绿色能源”“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数字经济等,筛选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盈利水平好、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编制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同质同产业链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汇总各州、市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后备企业,形成200户左右的省级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实现上市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50户左右重点企业,作为三年上市“金种子”企业,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予以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云南证监局)

3.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修订《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奖励按前置原则,分阶段拨付,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已与证券机构签署有关协议的,奖励3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期奖励700万元;申请材料被证监会受理奖励600万元。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由省财政给予1600万元奖励。对于“借壳”或“买壳”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的企业,经考核,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4.落实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种子”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金种子”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1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重点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需求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金种子”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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