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从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3500万元,对制造业中除烟草、石化外,销售收入排行业前5 名, 且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增长15%以上,产销率不低于95%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0.5‰ (战略新兴产业按照销售收入的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最高补助300万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从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500万元,对我省工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网络销售平台,按照年度网络销售额每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万元,每户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支持建设项目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昆明铁路局,争取对我省销往国外、省外的化肥、电解铝、钢材、型材、锡和蔗糖等产品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国资委,昆明铁路局等部门配合)
2、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从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于2014年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以及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产值增幅达到20%且能耗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2014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3、从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落实我省80万吨工业短期储存食糖实施方案,建立省级蔗糖储备机制。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继续实施省级10万吨化肥储备,确保边远贫困地区化肥供应。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省级粮食、食用油、成品油、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粮食局、物价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配合)
4、制定“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催生市场内生动力,激发创业者活力和创造力,筑牢稳增长基础。从2014 年4月—2016年底,对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的全省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按照5:3:2的比例承担。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有关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实行零收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非公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和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5、以瑞丽、磨憨、河口等试验区、跨合区建设为依托,加强我省边境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产业向我省转移、向试验区、跨合区聚集,鼓励发展保税物流、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帮助企业积极拓展国外市场,通过商品展销、品牌推介,提高我省商品在国外市场的知名度。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通关高效便利化。制定出台支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继续实行农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增量奖励政策,对出口本省产品的外贸企业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同时,积极向税务总局汇报协调,争取我省出口退税指标35亿元以上,扩大我省产品出口规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地税局,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6.继续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继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认真落实旅游黄金周、重大节假日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优惠制度。继续扩大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积极培育健康、养老、文化、信息和节能环保等消费热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购网销等新兴业态和消费模式,加强电子商务活动统计。支持现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由省商务厅从省内贸发展资金中安排1800万元,对销售额增速在15%以上,且总量排名分别位于全省前30位的批发业(石油、烟草类除外)、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对营业额增速在15%以上,且总量排名分别位于全省前30位的餐饮业、住宿业限额以上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
1.加大创业补贴资金支持力度。将我省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的“无偿资金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统一调整为“创业补贴”,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创业补贴扶持,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按照《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从2017年起从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创业扶持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2.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计划”。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省再建设认定40个县、市、区创业园,40个园区众创空间,20个校园创业平台。实施省级创业园区建设升级计划,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在已认定的60个省级创业园区中,每年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由省财政对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安排。总结推广成熟的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验,鼓励社会机构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字、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资金中安排。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公共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