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昆明市发改委)

1.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内资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鼓励类产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外资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33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外商独资企业、外方占比不低于25%的合资企业按外资企业标准执行。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2.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的程序

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自愿到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出具确认书。税务部门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其他材料,最终审核确定该企业是否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查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调研、查阅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请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明确提出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相关条款,并正式行文,请示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在认真审核县区上报材料、实地调研或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对个别经营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申请企业,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或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

3.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企业申请确认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5.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6.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7.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8.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9.根据行业不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一份,刻录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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