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庄园的意见 (云发〔2014〕19号)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现有国家和省级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现代农业庄园发展的扶持力度。现代农业庄园享受扶持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县城经济发展等的相关政策。对现代农业庄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现代农业庄园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现代农业庄因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现代农业庄园,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省级现代农业庄园的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农业企业加工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2.关于“对现代农业庄园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拼实税前扣除的基础,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3.关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现代农业庄园,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问题,由省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落实。

4.关于“对省级现代农业庄园的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农业企业加工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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