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省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25%,州、市财政再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各补贴50%。
2.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全省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鼓励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