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昆明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昆政发〔2015〕27号)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投入,主要指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房租)和电子商务平台硬件设施购置费、软件外包费等。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用,主要指为推广平台而开展的广告、展会参展、宣传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2、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总额和网络销售总额各占50%权重综合排名,选取前十名为扶持企业,并以奖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补。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通过自建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对于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自2015年起三年内按每年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主要指企业项目研发(不含员工薪津或房租)和提供电子商务服务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购置费等。

对当年按市确定的计划组织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员超过500人次且经过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4、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创业园)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

对入驻市级以上电子商务园区且有经营实绩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租市场平均价),自2015年起三年内分别按照年租金的50%、30%、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

5、承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的项目,按规定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6、经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商务示范县(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昆明信息港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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