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特色园区,突出园区产业政策导向,支持园区特色产业(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金属新材料产业、IT和现代服务业)提质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会计核算均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新引进项目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新引进在高新区实施项目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不占用高新区自有资源(厂房、写字楼、土地等),且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在昆明高新区注册登记年度或企业税务关系迁移至昆明高新区年度起执行。

第五条  对新引进租用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企业,当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用地类项目,投资总额超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人民币/亩(含)、投资强度400万元人民币/亩(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自项目建成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分别给予100%、90%、80%的扶持;三年后以第三年为基数,将增量部分的80%扶持企业发展,为期三年。

第三章 企业贡献奖励政策

第八条  新设立内资企业,当年实缴市外部分注册资本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存续内资企业,当年实缴市外部分注册资本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按每年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因股东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分红部分所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按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企业高层次人才按照《昆明高新区、云南省高创园人才政策十条(试行)》《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入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高新区、云南省高创园博士后人才培养办法》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对每年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大于(含)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对其1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端人才上缴的工资和薪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给予补贴高级管理管人员和高端人才各10名。

第十三条  企业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第五章  生产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对企业员工住宿保障

对拥有50人以上员工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企业可参照公租房价格,给予员工租用住房优惠。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1、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用地企业,高新区免费提供地形图;

2、 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半年内实际开工,并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期内完工的用地企业,给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初装费50%的补贴。

第十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

1、 对认定为昆明高新区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的用地企业,由昆明高新区成立项目专班,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企业注册、项目规划申报、土地招拍挂等相关业务工作,直至项目投产;

2、 对亿元以上新引进的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经认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由高新区为企业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费;

第十七条  子女教育保障

入区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人才在子女入托或就学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由高新区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获得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对昆明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昆明高新区管委会(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昆明高新区管委会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施行的《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汇编》中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昆明信息港承建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访问本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312017000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滇B2-2009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