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昆明高新区代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提升招商引资实效,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昆明高新区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结合云南省、昆明市关于中介招商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代理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条 代理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高新区引进市外、省外、国外直接投资牵线搭桥,在促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行业30强企业及重大项目落户高新区,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及代理招商引资机构。招商引资中介人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三条 代理招商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代理招商引资中介人应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具有一定社会资源,同时熟悉我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且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信誉良好。

第四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招商中介人,由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招商中介人进行初步筛选后,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代理招商中介人,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其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并颁发评书,聘期3年。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高新区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且项目在高新区落地实施。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 注册资本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1‰标准给予奖励;

2. 用地及厂房类内资项目实际到位市外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按2‰标准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按3‰标准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含)的按5‰标准给予奖励。

3. 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200万美元以上(含)的按3‰标准给予奖励;属世界500强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

4. 以上项目奖励条款不叠加享受,且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代理招商中介人自行申报,持内资、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银行进账单、工程建设等相关票据)及《昆明高新区代理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查验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在高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30天内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资金到位一年内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八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个人及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代理招商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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