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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综合保税区入区项目指引

一、 综合保税区基本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4.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1)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3)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批准试点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4)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二)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四)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一)保税加工类企业。

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生产原料自境外入区保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

(2)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和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5)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6)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内销成品的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成品税收成本低于内销原料的税收成本的优势。

3.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7)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8)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9)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10)保税结转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二)保税物流类企业。

1.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简单加工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国内流转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物流综合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三)保税服务类企业。

1.研发、检测、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以及维修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也可拓展到综合保税区围网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活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退换货灵活,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服务外包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等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存储货物,为进出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提供物料及有关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产品推广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为推广产品,在综合保税区内展示货物并提供使用培训、性能试用等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6.跨境电子商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电商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以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或特殊区域出口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等政策,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7.其他服务型。

——经批准或授权,区内企业可以在国家相关政策明确的前提下,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以及其他新型保税服务业务试点。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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