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西山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昆明市西山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把昆明西山区打造成为更具活力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中枢门户区,紧扣“4×3产业组合战略”,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大企业、重点地块,实施“大招商、招大商”行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山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西山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投资新办等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招商中介机构。

二、政策内容

(一)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扶持奖励

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当年实缴市外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西山区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云南省100强的按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实际利用外资扶持奖励

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在我区投资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100万(含)美元—500万美元,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扶持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如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昆明市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招商委发〔2020〕3号)省、市文件精神,可同时向上推荐申报省市级奖励。

(三)企业贡献扶持奖励

1.用地类产业项目。对于新引入符合我区主导发展的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超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建设完成后,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前三年按照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80%予以扶持,后两年按照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对年度实际投资额完成并超过5亿元以上的用地类产业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产业项目补助资金。

2.非用地类产业项目。对新引入的不占用西山区土地资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自企业在西山区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五年: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含)—50万元企业,按50%的比例;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60%的比例。

(四)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用房扶持

1.购买办公物业。对于企业在西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依据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企业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200万元—500万元(含)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租赁办公物业。对于新引入企业在西山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含)—50万元企业和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月、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奖励,符合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战略布局的各类营销总部、结算中心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奖励,依据租房合同(租金水平不得高于同物业租金水平)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对新引入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云南省100强企业总部,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 4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以上租赁办公物业政策自企业在西山区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五年,同一企业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申报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补助资金后五年内不会将房产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兑现资金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金额;申报租房补贴的,租金水平不得高于同物业租金水平,兑现资金不得高于租房合同总金额,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五)中介招商补助

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界(不含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直属的下级单位、投资者本身、产权人及自然人)参与西山区招商引资工作,与西山区签订中介招商协议,可根据服务范围及内容给予相应费用。对于新引入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正式落地的,给予引荐方以下补助:

1.引进符合西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奖补条件和范围的内资企业和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1亿元(含)的,按3‰给予引荐方奖补;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的,按5‰给予引荐方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引进符合西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奖补条件和范围的外资企业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的,按照2‰给予引荐方奖补;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4‰给予引荐方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3.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云南省100强企业首次到西山区投资,内资到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外资到资500万美元以上(含)的额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引进数字经济、大健康、新型化工、装备智造、文化创意、主题旅游、生态农业等产业的,实际到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企业高级人才扶持

对符合西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含)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对企业1名高管人员给予25万元的奖励。企业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企业高管人员的补助,最高不超5名。当年其他综合贡献突出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给予高管奖励,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申报程序

(一)初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并初审,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复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各相关部门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三)审核: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街道和相关部门意见,梳理拟扶持企业名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

(四)拨付: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照流程拨付至企业。

四、申报程序

(一)本政策所指“综合贡献度”是指通过对企业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产业支撑、纳税人信用评级、安全环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而得出的综合考评结果。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

(三)对单家企业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能高于该企业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

(四)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西山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可择优申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五)享受本政策扶持、补助的企业在西山区正常经营存续期不得低于1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并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否则需全额返还企业及企业高管历年获得的区级地方财政扶持资金。

(六)对符合西山区鼓励性产业,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云南省100强及龙头型、总部型、税源型的企业或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且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补助条款。

(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云南省100强企业以近两年权威机构发布为准。

(八)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自印发之日起,《西山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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